各院、系、所、部门: 为加强校园非机动车管理,维护广大师生切身利益,方便出行,请各院、系、所、部门通知需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、行车执照的师生,及时前往上海市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牌照受理点(可登陆市公安交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询)提交有关证明、凭证,并现场交验车辆办理牌照。申领临时号牌的,应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,并现场交验车辆: 牌照申领范围: 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《临时号牌》登记点地址(杨浦区):
2014年3月1日起,《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将生效实施,电动自行车将采取车牌登记使用制度,所有合法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均须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、行车执照或临时号牌。电动自行车号牌、行车执照,临时号牌遗失、毁损的,可以到核发牌证的区(县)交警支(大)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、换领。交警部门将设置6个月的缓冲期。从9月1日起,未申领上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,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。
1.本市户籍人员的,提交身份证件;外省市户籍人员的,提交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明;所有人是单位的,提交本市核发的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》、办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。以上证明,除提交原件外,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(委托书除外);
2.购车发票或者所有人当场签署的《承诺书》;
3.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,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委托书(原件)、身份证件(原件及复印件一份)。
1.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,在2014年3月16日前带齐身份证明、购车证明、车辆合格证明等至牌照受理点申领。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,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。
2.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(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):
2013年11月8日(不含)前购买的,所有人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,到区(县)交警支(大)队设立的登记点申领临时号牌。
2013年11月8日(含)后购买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。
3.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。对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,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《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》的,交管部门视情况核发临时牌照,但每人限登记一辆。
三种车辆将无法上牌:
1.无法提交有关证明、凭证,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;
2.车辆具有违法拼装、加装、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;
3.车辆有被盗、抢嫌疑的。
登记点1:源泉路193号(原交警支队三中队队部部分区域);
登记点2:开鲁四村6号(原经侦支队办公楼部分区域);
登记点3:平定路88号(平定路停车场部分区域);
登记点4:武川路8号(杨浦环境发展公司五角场街道分公司部分区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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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2月26日